原标题:依法支持起诉,为遭受家暴妇女“撑腰”
r【关键词】
r离婚纠纷 家庭暴力 民事支持起诉 婚姻权益
r【基本案情】
r阿婷(化名)与苗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分别于2006年12月7日、2013年12月17日共同生育两子。婚后,苗某某长期对阿婷殴打、谩骂,导致夫妻关系冷淡。2020年3月,阿婷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官的劝说下撤回起诉。同年8月28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苗某某对阿婷拳打脚踢,导致阿婷面部、右腿多处淤青并住院治疗,公安机关对苗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阿婷搬离住处与苗某某分居。2022年3月9日,阿婷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r【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r受理情况 2024年4月28日,阿婷因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担心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向陕西省子洲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r审查过程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马上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协助阿婷向公安派出所调取家暴警情接处警及苗某某其他行政处罚记录;向法院调阅阿婷之前提起离婚诉讼的案卷材料,向村委会、受诉法院法官了解阿婷家庭情况以及矛盾调处过程;帮助阿婷梳理其拍摄的苗某某对其实施家暴的视频、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子洲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苗某某婚后与他人斗殴、吸食毒品,多次对阿婷实施家暴,长期不改恶习,且不愿协议离婚;阿婷与苗某某分居后无固定住所,只能租房住,还要照顾两个孩子上学,生活困难。
r支持起诉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等法律规定,子洲县检察院于2024年6月13日依法向该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阿婷提起与苗某某离婚的诉讼。庭审中,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的名义依法出席法庭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r处理结果 2024年6月15日,子洲县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审理此案,采纳了子洲县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准许阿婷与苗某某离婚。
r工作延伸 办结本案后,子洲县检察院联合县民政局、县妇联对阿婷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进行回访,邀请心理咨询师与阿婷深入谈心,疏导其情绪,帮助其减少家暴造成的心理阴影,建立生活信心。同时,该院还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阿婷发放了司法救助金。
r为切实保障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子洲县检察院以办理本案为契机,与该县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支持起诉和法律援助工作联系机制的规定》。
r【典型意义】
r一是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责,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婚姻权益。家庭暴力与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关爱的价值取向相悖,有损婚姻关系之维护。本案中,阿婷具有强烈的离婚意愿,但囿于自身能力、家境困难、对方长期实施家暴等因素,其合法权益一直未得到保护。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依法支持阿婷向法院起诉离婚,为遭受家暴妇女撑起“保护伞”。
r二是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等当事人申请支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出席法庭。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时,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席法庭。但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支持起诉等确有出庭必要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出席法庭,保证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以支持起诉人的名义出席法庭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有力维护了阿婷的合法权益。(朱兆渊)
r(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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